水痘

水痘疾病介紹

致病原

水痘-帶狀疱疹病毒(Herpesvirus 3, Varicella-Zoster virus)

傳染方式

一、傳染方式(Mode of transmission)
(一)水痘主要是經由皮膚直接接觸、飛沫或空氣傳染,接觸到帶狀疱疹患者之水疱,也可以造成傳染。此外,也可被經由被水疱液和黏膜分泌物污染的器物間接傳染。痂皮則不具傳染性。
(二)此症是最具傳染性的疾病之一,特別是在發疹早期,根據研究顯示其家庭二次侵襲率高達85%-90%。
二、潛伏期(Incubation period):2~3週,一般為13~17天。
三、可傳染期(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)
(一)由出紅疹以前5天起(通常為前1~2天)到所有病灶結痂為止,在病人出現水痘疹前之際的傳染力最高。
(二)帶狀疱疹患者的傳染力可持續到水疱出現後1週。
四、感受性及抵抗力(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)
(一)未感染過水痘的人皆有感受性,二次感染的機率很小,惟自疫苗接種政策實施以來,二次感染文獻紀錄已陸續出現;
(二)感染後,可以變成潛伏性感染,至成年時復發為帶狀疱疹。

臨床症狀

臨床症狀(水痘與水痘併發症)
(一) 水痘(Varicella)

  1. 為水痘帶狀疱疹病毒(varicella-zoster virus [VZV])引起之高傳染性疾病,初期(紅疹出現前1–2天)包含輕微發燒(℃)、疲倦、食慾不振、頭痛及肌肉或關節痠痛等症狀,之後皮膚開始出現紅疹,漸發展成紅丘疹、水泡疹、膿泡疹而後結痂,由臉、頭皮往軀幹四肢延伸,全身性皮疹逐漸快速顯現隨後變成水疱,最後留下粒狀痂皮(通常約於二至四星期內痊癒)。
  2. 曾施打過疫苗者仍可能罹患水痘,接種疫苗42天後仍感染野生株水痘稱之為「疫苗失敗的感染(Breakthrough Infection )」,其病程較短(4–6天)、水疱數約50顆以下且症狀表現溫和,突破感染患者的傳染力約為未曾接種疫苗患者的1/3,惟曾接種過水痘疫苗者仍有25%至30%可能出現較嚴重的水痘症狀,若水疱多於50處,則傳染力與未曾接種疫苗患者相似,罹病期間仍應與他人區隔,不宜忽視。

(二) 水痘併發症(Complications of Varicella):

  1. 小於1歲之嬰兒、孕婦、成人及免疫缺陷者(例:患有嚴重疾病如癌症、免疫缺陷與不全者、正使用免疫抑制劑如類固醇者)若罹患水痘為水痘併發症之高危險群。
  2. 水痘併發症包含繼發性細菌感染(例如蜂窩組織炎、壞死性筋膜炎、敗血症、中毒性休克徵候群)、肺炎、腦炎、小腦性共濟失調、雷氏綜合症候群(Reye’s Syndrome)及死亡等。
  3. 水痘併發症的致死原因,在成人以原發性肺炎,小孩以敗血症和腦炎最常見。對於某些特殊的患者,如白血病孩童和新生兒,則致死率高達5%至10%。

預防方法

  1. 預防水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按時接種水痘疫苗。
  2. 維持良好的個人及環境衞生。
  3. 保持室內空氣流通,避免長期處於密閉空間內。
  4. 保持雙手清潔,並用正確的方法洗手。
  5. 患者應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。

傳染期

由出紅疹以前5天起(通常為前1~2天)到所有病灶結痂為止,在病人出現水痘疹前之際的傳染力最高。帶狀疱疹患者的傳染力可持續到水疱出現後1週。

潛伏期

2~3週,一般為13~17天。

感受性及抵抗力

未感染過的人皆有感受性,二次感染的機率很小;感染水痘後,可以變成潛伏性感染,至成年時復發為帶狀疱疹。

病人及接觸者處理

(一) 通報程序:
水痘監視作業的主要目的係為掌握其流行病學變化,避免耗費通報量能,自2014年元月起,停止水痘詳細通報,改通報「水痘併發症」及「水痘群聚事件」。
1. 水痘併發症:
為第四類傳染病,發現疑似個案應於1週內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,或逕至本署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進行通報。
2. 水痘群聚事件:
醫療院所、幼托機構、學校、軍營、矯正機關等人口密集機構可逕向轄區衛生局所通報,經衛生局所進行初判後,至症狀監視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(相關監視病例定義及流程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頁)。
(二) 防治措施:
1. 個案管理
(1)隔離

出現症狀之患者可視病情立即就醫並採取隔離措施,或在家自行隔離。水痘目前並非須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病,因此罹患水痘未能符合給予公假規定,惟為使個人能儘速康復及避免傳染給他人,仍應請病假在家休養,直到全身的水疱均完全結痂變乾為止。並應保持室內空氣流通,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,不得已必須出入公共場所時,應配戴口罩並穿著長袖衣物。
(2)治療
個案如出現水痘症狀請配戴口罩並穿著長袖衣儘速就醫,經醫師評估後,給予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病毒藥物(Acyclovir)治療,五天後即可解除隔離限制。
2. 接觸者管理
(1)自主健康監測
接觸者應維持良好個人及環境衛生,勤洗手並採取自主健康監測21天,使用免疫球蛋白(IVIG)者需延長健康監測至28天。
(2)暴露後預防措施
I. 水痘疫苗
不具有水痘抗體者可於暴露後72小時內注射水痘疫苗,至遲於5天內接種仍可提供7成保護力,以減輕疾病嚴重度,即使超過6天後接種,仍可提供後續保護力。惟水痘疫苗為活性減毒疫苗,高危險族群(包含孕婦及新生兒)並不適合接種,接種水痘疫苗前仍應先經醫師評估,排除接種禁忌。其接種原則建議如下:

1.曾感染水痘或已接種2劑水痘疫苗者,無需再接種。

2.未曾感染水痘者:

(1)未滿13歲:未曾接種者,除公費提供第1劑外,自費接種第2劑;已接種1劑者,自費接種第2劑。

(2)滿13歲以上:未曾接種者,應接種2劑(自費);已接種1劑者,自費接種第2劑。

(3)上述兩劑水痘疫苗接種應間隔至少28天。
II. 免疫球蛋白
i. 美國FDA已於2011年5月核可於暴露後10天內經醫師評估後給予水痘免疫球蛋白(VZIG),惟美國ACIP仍維持96小時內使用之建議。由於國內目前並無水痘免疫球蛋白(VZIG),患者可經醫師評估,於96小時內以免疫球蛋白(IVIG)代替。
ii. 罹患水痘孕婦所生之新生兒
1. 孕婦分娩前5天至分娩後2天間發生水痘,其新生兒需使用免疫球蛋白(IVIG),可經醫師評估後決定是否使用抗病毒藥物(Acyclovir)治療,須隔離28天。
2. 孕婦懷孕21周至分娩6天前發生水痘者,其新生兒須隔離17天,無須使用免疫球蛋白(IVIG)。
3. 先天性水痘症候群新生兒,則不需隔離,亦無須使用免疫球蛋白(IVIG)。

感染防治

感染防治
水痘群聚事件:

  1. 透過症狀通報系統接獲水痘群聚事件通報後,須進行疫情調查,疫情調查報告須包含:疫情簡述、個案資料、疫苗接種史、防治措施及區管中心督導事項。
  2. 同時應掌握高危險族群(包含孕婦及新生兒)等接觸者,密切追蹤,並評估是否進行暴露後預防措施。(詳見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 十一.防疫措施(四)防治措施2.接觸者管理)
  3. 疫情調查報告須於進行至一段落時,儘速將附件一及二上傳至「重要或群聚事件疫調報告平台」。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cdc.gov.tw/Category/Page/m2anWUpEIF-iJ4gcRqDwqg